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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管理---变更登记

 

1.改变车身颜色、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变更登记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、更换车身或车架的,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:
①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
④ 机动车标准照片(车身颜色改变的,应提交变更后的照片);
⑤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。对于准予变更的,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交验机动车。属于更换车身或车架的,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、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(车架号码)拓印膜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检验窗口及车辆办证大厅窗口。(古墩路699号)


2.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,于变更后十日内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,并交验机动车。
①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
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
⑤ 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;
⑥ 机动车标准照片;
⑦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及检验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


3.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,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变更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,并交验机动车。
①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
④ 国产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,进口车的进口凭证原件;
⑤ 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检车型的,还需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
⑥ 车辆识别代码(车架号码)、发动机号拓印膜;
⑦ 机动车标准照片(车身颜色改变的,应提交变更后的照片);
⑧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及检验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


4.改变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、其使用性质由营运改为非营运或非营运改为营运的,应当于变更后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:
①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
④ 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⑤ 机动车标准照片(号牌号码改变的,应提交变更后的照片);
⑥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


5.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的变更登记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人迁出车管所管辖区的,应当于变更后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,并交验机动车。
①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
④ 车辆识别代码(车架号码)、发动机号拓印膜;
⑤ 机动车号牌;
⑥ 机动车标准照片;
⑦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经车管所审核后,符合规定的,收回号牌和行驶证,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,密封机动车档案,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,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入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及检验、档案科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


6.机动车转入
申请机动车转入的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注册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,并交验机动车。
①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密封的机动车档案;
④ 车辆识别代号(车架号码)、发动机号拓印膜;
⑤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;
⑥ 机动车标准照片;
⑦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及检测一、三、四、九和第十检测站检验。


7.两人以上共有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,其所有人为两人以上,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,变更双方应共同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下列资料:
① 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③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
④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,可提供居民户口簿;
⑤ 机动车标准照片;
⑥ 代理人代办的,还需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属于变更后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管所管辖区的,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码(车架号)拓印膜,交验机动车;经车管所审核,符合规定的,收回号牌和行驶证,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,密封机动车档案,交由所有人携带,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转入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及检验科、档案科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


8.变更备案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,应当填写《变更备案申请表》,向车管所备案。
办理地点:各车辆检测站、车管所车辆办证窗口及档案科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