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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管理---注销登记

 

1.报废的注销登记
   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、号牌、行驶证原件和回收证明第四联原件交回车管所[大型客、货车和营运车辆还需车辆解体后的照片和含车辆识别代码(车架号)部件的照片]。
   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(古墩路699号)及各县(市、区)车管所。


2.灭失的注销登记
   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,所有人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、有关灭失证明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、号牌和行驶证原件。
   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


3.其他原因的注销登记
   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,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、号牌和行驶证原件。
   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车辆办证大厅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