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、仲裁机构、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,应提交档案查阅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;机动车所有人查阅本人机动车档案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。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件机动车档案的,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档案科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