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,应当提交查封、解封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。机动车档案被查封期间,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。
办理地点:市车管所档案科窗口(古墩路699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