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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管理---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

 

   已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,申请检验合格标志。申请时应当提交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
   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车的有关情况不符,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,不予通过检验。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,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。
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的,车管所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,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予以补发,并收回损坏的标志。


   办理地点: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及车管所办证大厅、市区各办证点。